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通全国印刷委托书备案系统的通知

发表于2025-06-10

国新出发〔20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各图书期刊出版单位,相关出版物印刷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扎实推进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国家新闻出版署开发建设了全国印刷委托书备案系统,以数字化提升印刷业智慧监管水平,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为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赋能。经试运行,该系统已具备开通条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系统开通时间

全国印刷委托书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自2025年6月10日起正式开通。开通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备案业务原则上统一采取网上办理方式。正在调试接入的省份可暂时按照原有方式办理业务。

二、系统功能应用

备案系统具有即报即备、监测提醒、数据应用等功能,赋予国家、省级和军队出版主管部门业务办理、数据管理权限,赋予图书期刊出版单位、出版物印刷企业业务办理权限。省级出版主管部门为本地区省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开通查询权限。

图书期刊出版单位、出版物印刷企业线上办理业务,在省级和军队出版主管部门办理环节实现实时备案。备案系统对委托书备案信息中的敏感词进行自动核查,及时提醒省级和军队出版主管部门进行处置。相关单位可实时查询统计出版物印刷信息,汇集出版物印刷大数据。

三、系统使用须知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和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全国印刷委托书备案系统使用须知》要求,在各自权限范围内用好备案系统。对于备案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可及时向相关业务部门反映,国家新闻出版署将视情况对使用须知进行完善。

四、有关要求

省级和军队出版主管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对已备案委托书进行抽查,将委托书备案作为强化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抓手。要做好本地区和军队新增用户注册审核、不符合资质条件用户注销等工作,加强对备案系统使用的宣传推广培训。


文章来源: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



附件:全国印刷委托书备案系统使用须知

全国印刷委托书备案系统使用须知

为保障全国印刷委托书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须知。

一、用户权限

备案系统业务单位主要包括国家、省级和军队出版主管部门,省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图书期刊出版单位,接受委托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国家新闻出版署提供技术支持和系统运维保障。

(一)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可实时查询汇总分析全国印刷委托书备案信息,统筹管理应用相关数据。

(二)省级和军队出版主管部门是委托书备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可在线办理委托书备案业务,实时汇总分析本地区和军队委托书备案数据。

(三)省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可实时查询本地区委托书备案情况,其使用权限由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向国家出版主管部门申请。

(四)出版单位可在线填报委托书,查询委托书备案状态和历史数据。

(五)印刷企业可在线对委托书确认,查询委托书备案状态和历史数据。

二、注册审核

(六)出版单位、印刷企业通过宣传文化政务服务平台或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自主注册账号,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上传许可资质,确保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省级和军队出版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和军队出版单位、印刷企业提交的注册申请信息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其上传的许可资质是否合规,许可信息与填报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该申请单位是否属于本地区和军队业务管理范围。

三、备案管理

(八)备案系统委托书备案过程全部线上操作,出版单位是委托书发起方,经印刷企业确认后的委托书在省级和军队出版主管部门办理环节可直接备案通过,实现即报即备。

(九)备案系统在备案过程中自动比对关键词,通过系统消息或短信提醒方式提示省级和军队出版主管部门关注。

(十)备案系统在备案过程中自动比对相关数据库,智能识别书号刊号和填报错误,出版单位可根据提示对填报信息进行修改。

(十一)省级和军队出版主管部门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备案情况进行抽查。

四、作废注销

(十二)已备案的委托书未能执行或填报信息有误,应及时进行作废处理。由出版单位发起申请,经印刷企业同意后,印刷企业所在地省级或军队出版主管部门进行作废操作。

(十三)出版单位和印刷企业不再具备相关资质时,省级和军队出版主管部门应及时对该单位账号进行注销,并在注销前做好与拟注销账号单位的沟通解释。

五、数据管理

(十四)国家、省级和军队出版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范围管理全国、本地区和军队委托书数据。可对数据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为制定行业管理政策举措提供数据支撑。

(十五)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做好委托书备案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工作。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十六)管理执法部门应遵守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委托书备案数据信息。

六、系统安全

(十七)业务单位在办理委托书备案业务时要严格遵守保密有关法律法规,严禁上传涉密信息。

(十八)业务单位应妥善保管账号信息,当注册手机号码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在系统中变更。

(十九)备案系统采取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采取自建系统接入备案系统方式的地区,应确保自建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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